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部門: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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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消滅蚊、蠅、鼠、蟑螂(以下簡稱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及縣屬城鎮。
第三條 凡本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防范和殺滅四害的義務。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所需經費,除各級政府對公共無主地區予以補貼外,各單位和住戶應予承擔。
第五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執行本規定的主管部門。市愛衛會辦公室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并會同同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控制與處理
第六條 除四害工作由市、區、縣、街道(鎮)愛衛會統一領導,各基層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協同抓好所屬系統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條 除四害應采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殺滅蚊、蠅、鼠、蟑螂等綜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管理、養護及廢棄物處理中,應有完善的防范殺滅措施,并嚴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條 各地區、單位、住戶應有防鼠滅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殺、粘捕等方法消滅老鼠。中小單位應達到無鼠要求;大型單位應達到以鼠夾法測定,捕鼠不超過二只,或 以粉跡法測定,鼠跡不超過五處,或鼠征不超過二處;街道(鎮)范圍內應達到鼠夾法鼠密度不超過百分之一,或粉跡法陽性率不超過百分之五,或鼠征陽性率不超 過百分之二。
第九條 各地區、單位、住戶應積極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嚴格控制所管理范圍內的蚊蟲孳生場所,并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滅蚊方法,消滅幼蟲和成蚊。小單 位積水場所不得有蚊蟲孳生;中型單位積水場所蚊蟲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平方米;大型單位積水場所蚊蟲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米;市區及近郊街道(鎮)范 圍內積水場所蚊蟲孳生有害率分別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十。
單位內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條 各地區、單位應加強人畜糞便和廢棄物的管理,采取誘捕、拍打和噴灑藥物等方法消滅蒼蠅。凡易招致蒼蠅及孳生蒼蠅的行業和重點場所,應逐步完善防蠅滅蠅措 施。小單位不得有蒼蠅孳生;中型單位蒼蠅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平方米;大型單位蒼蠅孳生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米;市區及近郊街道(鎮)范圍內蒼蠅孳生有害 率分別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十。
單位內部不得有成蠅集聚。
第十一條 各地區、單位、住戶應消除蟑螂的棲息場所,運用毒殺、粘捕和噴灑藥物等方法殺滅蟑螂。成、若蟲陽性率不超過百分之五,平均密度每間不得超過五只;卵蛸陽性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平均密度每間不得超過二只。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設除害監督員。除害監督員由從事除害衛生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分別由市或區、縣愛衛會任命。除害監督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依據本規定對所管理范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除害執勤員開展工作;
(三)處理違反本規定的事件。
第十三條 各街道(縣屬鎮)設除害執勤員。除害執勤員由街道(縣屬鎮)愛衛會任命,并報區、縣愛衛會備案。除害執勤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除害監督員的指導下,檢查、督促本地區及地區內的單位和住戶進行除四害工作;
(二)協助除害監督員處理違反本規定的事件。
第十四條 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產、飲食、水產、廢品、糧食、畜牧、環衛、建工、市政、房管、園林等行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指定人員對所屬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五條 凡無力自行落實除害措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委托除害服務機構代為處理,并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市愛衛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凡成立地區群眾性除害服務機構,應報區、縣愛衛會辦公室審批;凡屬企業性除害服務機構,應報市愛衛會辦公室審批,經審核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才能接受除害業務。除害服務應確保除害質量,凡未達到除害效果的,應按本規定承擔責任。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八、九、十、十一條的,街道(鎮)以上的監督管理部門可分別情況,對單位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罰款、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的處罰;對住戶可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處罰。
第十八條 對中小型單位未達到本規定第八、九、十條規定的無鼠或無蚊、蠅孳生地要求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時間為三至七天。經警告并限期整改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酌情給予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九條 除本規定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對蟲害超過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單位,給予警告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時間為三至七天。經警告并限期整改后,蟲害仍超過規定標準的,分別下列情況,處以罰款:
(一)蟲害超過規定標準,在二倍以下的,對中型單位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對大型單位(包括街道和鎮,下同)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蟲害超過規定標準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對中型單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大型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蟲害超過規定標準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對中型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大型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蟲害超過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對中型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大型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蟲害超過規定標準六倍以上,嚴重影響產品質量或危害人體健康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二十條 對流動攤販和從事非固定作業的人員違反本規定,招致四害集聚或造成蟲害孳生的,除害監督員可現場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除害監督員現場執法須有兩人以上;罰款須出具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單。
第二十一條 凡二十元以上不滿五百元的罰款,由街道(縣屬鎮)愛衛會辦公室決定,并定期報區、縣愛衛會辦公室備案;五百元以上的罰款,由區、縣愛衛會辦公室決定,并定期報市愛衛會辦公室備案;責令停業整頓的,由區、縣愛衛會辦公室報請市愛衛會辦公室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位的罰款不得計入生產、銷售成本。罰款所得一律上繳所在區、縣愛衛會辦公室,其中百分之二十上繳市愛衛會辦公室,百分之四十回撥給街道(鎮)愛衛會辦公室,區、縣愛衛會辦公室自留百分之四十。
罰款所得限用于開展除害工作,??顚S?,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愛衛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制訂。
第二十三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的次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愛衛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復議一次,上一級愛衛會辦公室的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上一級愛衛會辦公室應在收到復議申請的次日起十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申請復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鼠夾法是指以一日內布放的有效鼠夾中捕到老鼠的鼠夾所占比例來計算鼠密度的一種測定方法。
(二)粉跡法是指以一日內布放的長、寬各二十厘米的有效粉塊中有鼠跡粉塊所占比例計算鼠害程度的一種測定方法。
(三)鼠征陽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糞、鼠咬痕的房間數占總查房間數的比例。
(四)蟑螂成、若蟲陽性率或卵蛸陽性率是指發現有成、若蟲或卵蛸的房間占總查房間數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陽性房間成、若蟲或卵蛸的平均數。
(五)“孳生地”是指適宜蚊、蠅等蟲害繁殖生長的場所。
(六)“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適宜條件,經常發現蟲害且數量比較密集的行業和地方。如建筑工地,公廁, 垃圾堆點,牧場,飼養場,屠宰場,菜場,集貿市場,飲食、水產以及其他食品的生產、加工、經銷單位,廢品堆存處理場所,綠化地帶,下水道,防空洞,開挖工 地等。
(七)小型單位是指單位占地或使用面積不滿一千平方米的單位;中型單位是指單位占地或使用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三千平方米的單位;大型單位是指單 位占地或使用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單位;單位占地或使用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一萬平方米以下的,作兩個大型單位計算;超過一萬平方米的, 以此類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各縣的鄉村除四害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